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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异地居住≠“分居”--广州市私家调查

作者:广州山泉婚姻调查咨询公司更新时间:2024-10-12<点击: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异地居住并不自动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根据中国的法律定义,分居是指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双方分开居住,并且在分开期间彼此不履行作为夫妻的义务。这意味着,单纯因为工作或其他原因而在不同地方居住的夫妻,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分居。

在司法实践中,单方面向法院陈述分居事实往往是不够充分的。如果没有第三方证人或其它形式的证据来证明分居的事实,仅凭双方各自的说辞,法院很难认定或可能不予认定双方确实已经分居。因此,广州市私家调查觉得如果夫妻双方确实处于分居状态,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可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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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亲友、邻居等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双方的分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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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租赁合同:如果其中一方搬离共同居住地并另行租房,相关的租赁合同可以作为分居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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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住址接收的信件:如水电账单、银行对账单等带有日期和地址的正式文件,能够证明一方已经单独居住了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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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讯记录:双方之间的通信记录,尤其是关于分居和生活安排等内容的沟通,可能会成为有力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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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社交媒体信息:有时候,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内容也可能被用作证明分居情况的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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