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听起来倒是很带感的,但要证明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而要让法院去认定其属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就更困难了。难就难在取证上。人家既然是隐藏、转移,那肯定做的非常隐秘,怎么会让你那么轻而易举就取到证呢。
通常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方式主要包括: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下购买房产;
2.转移工资卡内的资金,存于其他自己另开的银行卡内或放在父母或其他人那里;
3.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进而隐藏;
4.赠与给情人或其他有暧昧的第三者,或者赠与给其他熟悉的人,导致夫妻财产的减少;
5.随意挥霍财产等。
离婚案件中,法官分割的是夫妻双方各自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对于已经支出的款项,实务中适用“大额异议申报制度”,也就是说只有经审查被定性为大额不合理支出,才可能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如果对支出能做出一定解释的,则很有可能无法被认定系恶意转移、隐藏财产,也无法进行分割。广州市婚外情取证对于房产和车辆这两类有权属证书的财产而言,法院主要对受让人身份、涉案财产取得时间、财产权属变更时间、交易金额及凭证进行审查,以此来认定是否存在恶意转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