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市的一起借款纠纷案中,某公司诉刘某及其妻子常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刘某与常某为夫妻,刘某在借款后未还款,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常某抗辩称,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借款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某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广州专业的正规调查取证公司认为,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债权人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本案中,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不支持其要求常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这提醒我们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债权人需谨慎行事,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总之,债权人在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谨慎评估证据,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您需要专业的调查取证服务,可以考虑咨询广州专业的正规调查取证公司,他们将为您提供更高效、更安全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