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 法实 践中,人民法院 对于因 第三者介入 而造成的 离婚纠纷一贯 较为重 视,1984年8月3 0日通过的《* 高任命 法院关于贯 彻执行民 事政策法律 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 1条第(3) 项就 明确规 定:“因 第三者介入 而造成的 离婚纠 纷,首 先要 分清是非 责任,对有 过错 一方和第三 者,应 给 与批评教 育,或 建议 有关组织 严肃处理。有 过 错 一 方提出 离 婚的,如原来夫 妻关 系融洽,感情尚 未破裂 ,对 方谅解,应着 重做调 解和好的工 作,即使 调解 无效,也可以 判决不 准 离婚。
如果夫 妻感情 确已破 裂,勉 强维持 夫妻关 系不仅使双方 长期痛 苦,还 可能 是 矛盾激 化的,则 应回同 有关方面,做好思 想 工作和防范 工作, 调 解离婚 无效,应 判决离 婚。无 过错一方提 出离婚 的,经调解 和好无 效时,一般 应准予离 婚。
我们要注 意的是,从上述司 法解释到 如今的《 婚姻法》都没有 明确规定因第 三者介 入导致的离婚 案件中第三 者应承 担何种 法律责 任。之所以 如此 规定,一方 面 考 虑到 有些第三 者对于 另一方 有婚姻 的事实并不 知情,甚至 第三者有时 也是“受害 者”,在此情况 下追究 他们的 责任就不合情 理;另 一方面,婚 姻的维 系更 多是婚姻 当 事者的 义务,而婚姻 中的矛盾在所难 免,婚姻当 事人因本着互谅 互让的原 则积极 的调解夫 妻关系。
婚外情是 当今社 会中的 一个较普遍现 象,大多数人 对婚外 恋持否定 和反对态度。婚外 恋现 象在中 国的现实生活 中是复杂的,不 能采取 简单的处 理方式,关键是提 高婚 姻 的质量。尽管婚姻质 量有待提 高,但是爱情 婚姻仍是主 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