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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遇调查取证:非法同居生矛盾起诉解除有道理

作者:广州正荣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23-12-05<点击:

角色:

黎x哲(原告)

谢x艺(被告)


场景:法院审理庭


(黎x哲坐在原告席上,谢x艺坐在被告席上,法官坐在中间位置)


法官:(严肃地)本案是关于非法同居关系的诉讼。请原告黎x哲陈述案情。


黎x哲:尊敬的法官,我是黎x哲,25岁。我和被告谢x艺在1996年5月份在一酒店认识。不久后,我就带她到我的宿舍住宿。我们同居期间,被告辞去工作,经常与我同宿。我对周围人介绍她是我的朋友,我的同事也认为我们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是,我反对她与周围邻居和我的同事交往。我工作很忙,经常外出,这引起了被告的猜疑,我们经常发生争吵。直到8月11日晚,我和同事外出工作,被告因为阻止未果,跳楼摔伤双腿,我送她去医院治疗。现在她已经瘫痪,暂时住在我的宿舍。


法官:(认真听取)谢x艺,请你陈述自己的观点。


谢x艺:尊敬的法官,我是谢x艺,23岁。当时我在酒店当服务员,与原告黎x哲认识。我们认识后,他带我去他的宿舍同居。但是,后来他知道我不是处女后,对我态度大变,经常找事和我吵架,甚至打我。他发现我怀孕后,还骗我吃打胎药。我不知道他是在和我谈恋爱,还是欺骗我。


法官:(思考片刻)根据双方陈述和证据,本案涉及非法同居关系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非法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关系。


法官:(严肃地)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虽然原告和被告在1996年5月至同年8月期间居住在一起,但原告对外介绍被告是他的女朋友,原告的同事也认为他们只是朋友关系。此外,原告还反对被告与周围邻居交往。因此,双方只是交朋友、谈恋爱,并非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法官:(庄重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院裁定驳回原告黎x哲的起诉。


(黎x哲失望地站起来离开庭审)


谢x艺:(松了一口气)谢谢法官。


(谢x艺轻轻站起来,离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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