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是否适用婚姻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解答】 虽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是经过收养行为而确定,但处理其关系时仍然适用婚姻法的规北京外遇调查取证定。不过收养关系的确定,必须是合法的。 合法的收养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表现在: 一、形式要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实质要件[page] 1 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 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